近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向媒體通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消防局)消防腐敗窩案已全部偵查終結,7名犯罪嫌疑人被陸續移送審查起訴。
  2007年至今,深圳市檢察機關共查辦23名消防系統工作人員。在2007年2月11日,坪地街道洋華高新科技廠發生重大火災,造成10人死亡,9人受傷。經查,坪地中隊消防員勞某恆對其父承包的消防工程未予驗收便確認合格,龍崗消防大隊坪地中隊防火分隊分隊長黃某雲、防火監督員王某未驗收即簽字。黃某雲被以玩忽職守罪查處,另兩人被以濫用職權罪查處。
  扭曲的默契
  逐一“打點”建審處各辦公室,工程驗收一路“綠燈”
  我國消防法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這條規定,讓消防部門手握企業的“生殺大權”。
  “消防工程驗收時間的早晚、整改時間的長短,會直接影響樓盤開盤、商場開張的時間。一旦驗收不合格,施工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要支付投資利息,經營方得損失營業額,更給消防工程驗收提供了尋租空間。”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
  據介紹,深圳市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馬某某,在2013年承包了兩個消防項目工程。此後,他頻繁出入於市消防局建審處各辦公室,從建審處處長、副處長,到工程驗收科科長、副科長逐一“打點”。
  賄賂開路之後,建審處處長朱某添果然將馬某某承包的工程驗收順序提前,並對現場驗收發現的問題給予整改機會,使馬某某的消防工程順利通過驗收。
  某有限公司為了讓朱某添為自己的消防產品美言幾句,同時獲得某樓盤防火門消防工程的競標資格,向朱某添行賄。經過朱某添的推薦和“打招呼”,該公司中標了近千萬元的消防工程。開發商認為:“建審處處長推薦的廠商,後續的消防工程驗收肯定能一路‘綠燈’。”
  這些靠行賄“走後門”進入市場的企業,有的產品質量並不過關,卻有恃無恐。某消防產品公司的業務經理供稱,其公司生產的防火門“只有50%的合格率”,在消防部門來抽檢時,他挨個去敲,聽到聲音是實心的,就停下來。前來取樣抽檢的建審處副處長李某亮心照不宣,就拿這個門去抽檢。業務經理稱,“這就是送錢後達成的默契”。
  公開的秘密
  行賄者全面撒網,科長輕鬆享受到百萬元房價“優惠”
  “行賄者為謀取利益全面撒網,不足為奇,但建審處這樣大面積受賄的現象確實令人吃驚。”檢方介紹。
  2009年,在工程驗收科科長餘某某的幫助下,某實業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區開發的綜合樓盤消防項目順利通過驗收。兩年後,餘某某購買該公司開發的房屋時,享受的“優惠”高達人民幣100餘萬元。
  朱某添以支持其老家村委建設籃球場為由,向某公司索要“贊助”,該公司為了維持和他的關係,送了10萬元現金到市消防局。朱某添則將這筆錢用於日常開支。
  消防腐敗,在房地產界幾乎是“公開的秘密”。
  一位從事消防報建工作的企業人士坦言:“我們把圖紙和資料提交給消防主管機構審核,對方說有些具體問題要溝通,就是讓我們有所‘表示’。”因其公司有商場和酒店,消防工作人員會不時打來電話,“最近有什麼化妝品”“有朋友來要獃兩晚”,公司只好送去價值幾千元的化妝品、免費的酒店入住券。
  “消防部門權力太大了。”記者採訪的一位建築設計師,也揭露了其中的尋租通道,“事實上,消防工程中很多標準模糊,符不符合消防規範,完全是消防管理部門說了算。”
  更好的模式
  消防管理適當引入社會化監督機制,同時減少行政許可
  檢察官認為,消防官員的大面積腐敗,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尋租空間過大。許多事項並不一定需要行政機關管理、審批。不適當的行政管制,會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反而會轉換為權力擁有者的斂財手段。
  事實上,行政機關“放權”“讓位”給社會專業機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或許是更好的治理模式。例如新加坡從1998年就實行了消防建審、驗收制度的“自行管制制度”,消防設計交由專業人士、其須承諾符合防火規範,業主聘請註冊檢查員進行消防驗收,消防管理部門依法監督專業人士設計、驗收的責任,對建築業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
  深圳市檢察院偵查部門相關負責人認為,在消防管理工作中適當引入社會化監督機制,避免暗箱操作;同時深化行政審批改革,減少行政許可,是預防職務腐敗的最有效舉措,也對凈化市場有重要作用。“沒有審批權,官員就無處尋租;把政府不該有的權力趕出市場,好的消防產品才能通過充分競爭脫穎而出。”
(原標題:深圳消防緣何曝出腐敗窩案)
(編輯:SN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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