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因合作的音樂舞臺劇未如期完成,齊麗英、北京市華韻古箏文化藝術中心法定代表人黃子琦與藝人張咪就150萬元投資款發生糾紛,隨後二人發表“張咪詐騙要逃跑”等言論,張咪以侵犯名譽權將二人訴至法院。一審張咪勝訴,齊、黃二人不服判決上訴。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維持原判。
  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間,齊麗英、北京市華韻古箏文化藝術中心準備投資製作一部音樂舞臺劇,由張咪主演。為此,齊麗英投資100萬元,華韻古箏中心投資50萬元,並將款項打入張咪設立的賬戶中。但最終舞臺劇沒有如期製作完成,150萬沒有退回,齊麗英、華韻古箏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黃子琦便通過網絡和採訪等形式發表“張咪詐騙要逃跑”、“張咪詐騙已被公安機關立案且已被限制出境”等言論。隨後被張咪以侵犯名譽權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齊麗英、黃子琦刪除侵權言論並致歉,並賠償張咪經濟損失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華韻文化中心、黃子琦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就此認定上訴人的言辭構成侵權,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原標題:名譽權糾紛案張咪終審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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