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破宿命(26)
  晚清的最後三年,“民變”事件大幅度攀升。
  根據李新主編的《中華民國史》,從1905年至1910年共發生民變1017起,年均169.5起,平均2.15天一起。其中,宣統二年(農曆庚戌年,公元1910年1月31日至1911年1月30日。)是最高峰,全年共有251起,平均1.5天一起,即3天發生2起。這些動亂絕大多數是經濟因素觸發的。
  對這些民變的統計都清晰表明:日趨頻繁的“民變”事件,絕大多數並不挑戰現行政治制度,只反貪官、不反皇帝。《劍橋中國晚清史》認為,“二十世紀之初,秘密會社就不再對社會動亂的政治化起著不可缺少的決定性作用了……文獻材料表明,所有這些動亂都是經濟因素觸發的,因為經濟因素更加激化了先前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不滿情緒。”
  對惡性群體性事件的量化分析,也證實了《劍橋中國晚清史》的這一推斷。以《清末民變年表》所統計的1910年的惡性“民變”事件作為樣本,分析發現,在251起事件中,確定是由利益衝突引起、並無政治訴求的,共有195起,占78%。
  《東方雜誌》曾發表《論近日民變之多》,將“抗捐”與“鬧教”(西方傳教導致的民教矛盾激化)作為引發“民變”的兩大原因,文章認為,造成抗捐,“致之者有三類人焉。曰政府(指中央政權),曰督撫,曰州縣。”
  的確,造成和推動抗捐浪潮的第一“肇事人”,正是清政府本身。儘管晚清新政在深度和廣度上,都創下中國數千年之最,甚至堪稱邁出了前無古人的大步伐,但大清政府卻不能不面對財政枯竭這“腎虧”問題。大清財政兩袖“清”風,中央能做的,便只有給政策、開口子、依賴各地自籌自支,允許地方“因地制宜”地將改革成本轉換為各種捐稅。地方貪官污吏趁機搭車收費,“朝廷責之酷吏,酷吏責之有司,有司不取之百姓,將於何取之”“所有柴、米、紙張、雜糧、菜蔬等項,凡民間所用,幾乎無物不捐”,形成了改革越深入、苛捐雜稅越多的惡性循環。
  美國學者周錫瑞(Joseph W. Esherick)強調,晚清的新政只是有利於上層社會,而擔負新政捐稅的是全國比較貧困的階級,“以前不辦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辦自治巡警學堂,無一不在百姓身上設法”“簡單的鄉下人在其委屈不滿中,認定新政就是邪惡的”“結果,人民站起來了,針對上流階層的西方化改良主義而進行暴力反抗。”(《改良與革命》)
  另一位美國學者羅斯特(John Lust)認為,晚清新政的推行給下層人民帶來了新的納稅負擔,給士紳帶來的卻是使他們得以進一步增加其政治和經濟地位的新機緣,對於這些變革的反應是民怨沸騰,民變蜂起(《秘密會社、民眾運動與辛亥革命》)
  草根階層不甘心、也無法繼續為不公平的改革埋單,卻無法分享新政的紅利,這成為清末惡性群體性事件頻發的基本原因。
  □雪珥(改革史學者)  (原標題:民變背後有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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